体育运动国际宪章

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016/9/19 15:04:48
 序    言
  1978年11月21日于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0次会议,回顾了联合国宪章中各国人民宣布对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和申明促进社会进步与提高生活水平的决心,回顾了根据普通人权宣言条款,每个人有权享有其中规定的一切权利与自由,而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方面见解、民族血统与社会出身、财产、门第等因素受到任何歧视,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或她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而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确信保持和发展人的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能在本国和国际范围内提高生活质量,相信体育运动在培养人类基本价值观念方面应做出更有效的贡献,这种价值观念是各国人民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因而强调体育运动应谋求促进各国人民间与个人间更加密切的交流,以及无私的竞赛、团结友爱、相互尊重与了解、和对人的正直与尊严的充分尊重,考虑到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以减少它们之间在自由普遍享有体育运动的机会方面仍然存在的不平等,考虑到体育运动与自然环境相结合能使体育运动丰富多彩,唤起人们尊重地球的资源和关心为了整个人类更大利益而保护与使用这些资源,考虑到世界现有的训练与教育形式的多样性,尽管各国运动结构有差异,体育运动却并不局限于人体的幸福与健康,还有助于人的充分和平衡的发展,还考虑到要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现实,仍须巨大的努力,强调负责体育运动的政府性和非政府性国际组织间为了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与友谊而进行合作的重要性,特宣布本国际宪章,以便使体育运动的发展为人类进步服务,促使体育运动的发展,并敦促各国政府和非政府性主管机构、教育工作者、家庭和个人遵循、传播并实施本宪章。
   
  第1条 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1.1.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通过体育运动发展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的自由必须从教育体制和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证。
  1.2.每个人必须有充分的机会按照其民族运动传统从事体育运动,增进体质并获得与其天赋相适应的运动成就。
  1.3.必须为年轻人(包括学龄前儿童)、老年人和残废人提供特别的机会。通过适合其需要的体育运动计划来充分发展他们的个性。

  第2条 体育运动是全面教育体制内一种必要的终身教育因素
  2.1.体育运动作为教育与文化的一个基本方面,必须培养每个人作为与社会完全结合的成员所应具备的能力、意志力和自律能力。必须由一项全球性的、民主化的终身教育制度来保证体育活动与运动实践得以贯彻于每个人的一生。
  2.2.就个人来说,体育运动有助于维持和增进健康,提供一种有益的消遣.使人能克服现代生活的弊病。就社会来说,体育运动能丰富社会交往和培养公正的精神,这种精神不但对运动本身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生活也是必要的。
  2.3.各种全面教育体制都必须给体育运动以必要的地位和重视,以便在体育活动和教育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取得平衡并加强联系。

  第3条 体育运动纲领必须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
  3.1.体育运动计划的拟订必须适合参加者的需要和个人特点,并适合每个国家的制度、文化、社会经济与气候方面的条件。这种计划必须优先照顾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的需要。
  3.2.在一般教育过程中.体育运动纲领必须通过在内容和时间方面做出的安排来帮助培养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习惯和行为模式。
  3.3.竞技运动虽然具有可供观赏的特点,但也必须按照奥林匹克理想,始终以服务于教育性体育运动为目的。竞技运动是教育性体育运动的最高体现。它决不能受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影响。

  第4条 体育运动的教学、训练和管理应由合格的人员担任
  4.1.所有担任体育运动专业职责的人员必须具备适当资格,受过适当训练。这些人员须经仔细挑选,又有足够人数,并经过初步的和进一步的训练,以确保他们达到适当的专业水平。
  4.2.“志愿工作人员”只要加以适当训练和管理,便能对体育运动的全面发展作出无可估量的贡献,并能鼓励广大居民参加体育运动及其组织工作。
  4.3.必须建立适当机构,对体育运动工作人员进行训练。受过这种训练的人员必须授予与其职务相当的身份。
  
  第5条 适当的设备和器材为进行体育运动所必需
  5.1.必须提供和设置适当而又充分的设备和器材,以满足人们积极和安全地参加学校内外体育运动的需要。
  5.2.各级政府、公共事务当局、学校和相当的私人机构有责任统筹安排它们的力量与计划,一便提供体育运动设施与设备器材,并使其得到最适当的利用。
  5.3.城乡发展规划应该包括关于体育运动设施与设备器材方面长远需要的条款,这样做时须考虑到自然环境提供的机会。

  第6条 研究与鉴定工作是发展体育运动不可缺少的部分
  6.1.体育运动中的研究与鉴定工作应有助于所有各种运动形式的发展,并有助于增进体育运动参加者的健康与安全,以及改进训练方法与组织管理程序。为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运动水平而计划的革新将会有益于教育系统。
  6.2.不应忽视科学研究在体育运动领域中的社会影响。科学研究必须保持正确的方向,不允许将其不正当地应用于体育运动。
  
  第7条 情报与文献工作有助于促进体育运动
  7.1.关于体育运动的情报与文献的搜集、提供与传播是一件十分必要的工作。特别是有关体育运动计划、实验与活动的研究以及鉴定结果,必须广为传播。

  第8条 宣传工具应对体育运动施加积极影响
  8.1.在不损害新闻自由权利的情况下,从事大众宣传工作的每个人员必须充分意识到自己有责任考虑到体现在体育运动中的重要社会意义、人道目的和道德准则。
  8.2.为了对体育运动施加积极影响并保证情报的客观性和有充分根据,从事大众宣传工作的人员同体育运动专家之间必须建立密切相互信任的关系。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的训练可包括与体育运动有关的内容。

  第9条 本国的机构在体育运动中起主要作用
  9.1.各级公共事务当局和非政府的专业团体必须鼓励具有显著教育价值的体育运动活动。它们应当采取的行动包括: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提供物质援助和采取其他一切鼓励、促进与管理的措施。公共事务当局还应提供财政支持以促进体育活动的开展。
  9.2.一切负责体育运动的机构应该在终生教育体制中提倡采取全面的、贯彻始终的和非集中化的措施,使强制性体育活动与自发自选的体育活动二者能得以衔接与协调。

  第10条 国际合作是普遍均衡地促进体育运动的一项先决条件
  10.1.各个国家、以及由有关国家派出代表参加、负责体育运动的国际及地区性的政府间与非政府的机构,有必要在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合作中给予体育运动以更加突出的地位。
  10.2.必须以完全无私的动机推进国际合作,以促进和推动各国各地区自行发展体育运动。
  10.3.在体育运动领域进行的合作与对共同利益的追求使各国人民得到最好的共同语言,可以对维护持久和平、互相尊重和友谊作出贡献,从而为解决国际问题创造适宜的气氛。在各国的与国际的、政府性和非政府性的一切有关机构之间,以尊重各方权能为基础的密切合作,必将促进体育运动在全世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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